(2015)庆城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蒋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