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庄希娟、廖深彪与湖南省北泰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希娟,廖深彪,湖南省北泰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庄希娟。申请执行人廖深彪。被执行人湖南省北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尤利街南侧迎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毛田涛,该公司董事长。庄希娟、廖深彪与湖南省北泰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北泰油脂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钢城东街支行、账户58×××90的存款45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周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