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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调确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黄调确字第97号申请人:张淑娟。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宝国,院长。委托代理人:闫长忠,该单位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淑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淑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淑娟流产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流产后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9000元,该款项由青岛市��岛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后无涉。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