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学孟、王素玉等与程永、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灵壁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学孟,王素玉,谢崇梅,宋子璇,程永,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灵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宋学孟。申请人王素玉。申请人谢崇梅。申请人宋子璇。被申请人程永。被申请人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灵壁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程永驾驶、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灵壁分公司所有的皖L×××××车一辆。因被申请人程永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永驾驶、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所有的皖L×××××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