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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绍军诉被告庞学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军,庞学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陈绍军,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杨泽文,系贵州名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宏,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学明,男,192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雨洁,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军与被告庞学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绍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陈绍军自愿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00元,应退还原告2225元。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