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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晓莉与刘家庭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杨晓莉,女,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瓦里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9011036XXX。被告刘家庭,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蓬莱市潮水派出所街前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10015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莉与被告刘家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105元,由原告杨晓莉负担。审判员  衣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