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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XX旺与周明珠、董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旺,周明珠,董经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6号原告XX旺,居民。被告周明珠,农民。被告董经甫,农民。原告XX旺与被告周明珠、董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审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旺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周明珠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旺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