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XX旺与周明珠、董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旺,周明珠,董经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6号原告XX旺,居民。被告周明珠,农民。被告董经甫,农民。原告XX旺与被告周明珠、董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审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旺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周明珠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旺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