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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郭彦华与梅县华银雁鸣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彦华,梅县华银雁鸣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彦华,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4414021960********,现住梅州市梅江区梅正路***号。委托代理人李国元,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县华银雁鸣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南福毛草岗。法定代表人陈彩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玲,广东华银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郭彦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梅县法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彦华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彦华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彦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郭彦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