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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庶宏与王海霞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庶宏;王海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李庶宏,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庶宏与被执行人王海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