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朝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贵,罗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贵,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中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朝贵申请执行罗中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已履行完毕(2014)峨边民初字第5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