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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佳俊与沈信信、梅士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俊,沈信信,梅士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95号原告:刘佳俊,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刘文路,男,系刘佳俊父亲。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信信,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梅士满,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俊与被告沈信信、梅士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信信、梅士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俊撤回对被告沈信信、梅士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