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郊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瑞雪与赵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雪,赵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郊商初字第39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原告陈瑞雪,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文君,男,满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陈瑞雪与被告赵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瑞雪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凤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冬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