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小远申请执行刘雪梅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远,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冯小远,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学佃村委冯店。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学佃村委冯店。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雪梅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