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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崔某。被告:郑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霖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