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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润霞与王永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霞,王永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张润霞,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告王永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霞与被告王永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