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玲、王荣诉被告王洪喜、许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玲,王荣,王洪喜,许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77号原告韩春玲,女。原告王荣,男。委托代理人陈玉学,系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喜,男。被告许秋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玲、王荣与被告王洪喜、许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为促使王洪喜和许秋红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玲、王荣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玲、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00元减半收取2,245.00元,由二原告韩春玲、王荣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书人民陪审员 高秀琴人民陪审员 杨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