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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玲、王荣诉被告王洪喜、许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玲,王荣,王洪喜,许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2077号原告韩春玲,女。原告王荣,男。委托代理人陈玉学,系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喜,男。被告许秋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玲、王荣与被告王洪喜、许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为促使王洪喜和许秋红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玲、王荣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玲、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00元减半收取2,245.00元,由二原告韩春玲、王荣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书人民陪审员  高秀琴人民陪审员  杨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