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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永昌县金益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081—2号原告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法定代表人高积鑫,系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周国佑,男,山丹县司法局李桥司法所所长。被告永昌县金益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永昌县城关镇赵家庄。法定代表人李春祖,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男,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永昌县金益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山丹县李桥乡人民政府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