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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淑香与张淑梅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香,张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淑梅,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香与被执行人张淑梅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473.4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6473.45元,2015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473.45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