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179号。负责人康宇,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665号。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南环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森,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树金,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玉萍,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2014)自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德才审判员 江邦祥审判员 邹祥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