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冯剑涛与祝健、祝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涛,祝健,祝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2号原告:冯剑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健,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祝建德,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剑涛诉被告祝健、祝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剑涛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剑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