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先存、朱如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先存,朱如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玲,公司员工。被告:杨先存,男被告:朱如清,男本院在审理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先存、朱如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炳胜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邹家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