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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先存、朱如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先存,朱如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玲,公司员工。被告:杨先存,男被告:朱如清,男本院在审理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先存、朱如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炳胜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邹家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