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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健夫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健夫。申请人张健夫要求宣告张健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张健杰,男,1963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号码××,住南通市崇川区龙王桥新村1幢501室,系申请人张健夫之弟。申请人张健夫称,张健杰从小患有智障,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申请宣告张健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担任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张健杰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张健杰:1.罹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健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健夫为张健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凤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