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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守林与淄博川星纸业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林,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守林。被告: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袁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林与被告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守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