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锐与江忠祥、黄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江忠祥,黄聪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8-3号原告:刘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江忠祥,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黄聪苗,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锐与被告江忠祥、黄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免4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刘锐负担。审 判 长 杨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