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荣华诉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华,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98号原告金荣华,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白塔村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法定代表人孙继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华与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