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友清与关昊、关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友清,关昊,关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9-1号申请人:梁友清,女,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回龙镇同攸岗村委会同攸岗村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48********。被申请人:关昊,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文明花苑文轩居*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6********。被申请人:关欣,住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号*幢***房。关于申请人梁友清与被申请人关昊、关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梁友清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关昊、关欣价值合共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剑荣并已为申请人梁友清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友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关昊、关欣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陈剑荣(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807105397)所有的为申请人梁友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星湖大道嘉湖新都市赏湖居B1幢2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5206**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建平审 判 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