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与江苏锦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江苏锦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30号。法定代表人耿慧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彬,该厂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章,该厂职员。被告江苏锦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法定代表人肖志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以下简称焊料厂)与被告江苏锦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焊料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焊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焊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焊料厂负担。审判员 丁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燕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