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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津市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左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二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丝绸社区丝绸路4号。法定代表人管跃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津市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车胤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严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俊,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津市市九澧大道运管所宿舍西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75********。委托代理人栗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左彪,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恒运豪庭1栋21E。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4********。委托代理人郑维民,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津市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左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4元,减半收取14152元,由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国银审判员  周建民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器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有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