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武汉市江汉区伊柏莱服装加工厂业主。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克波,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和管理武汉市江汉区伊柏莱服装加工厂期间,拖欠公司22名员工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并采取改变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支付。2014年2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接工人投诉后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均无法取得联系。2014年2月27日该局向被告人王某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3日前限期支付。2014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将该厂设备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所得款项支付部分员工工资。截止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仍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3163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8月7日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职工工资表、职工工资清单、江汉区人力资源局的立案审批表、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营场所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甘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3163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凃孝萍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