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鹏江与刘纪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44号申请人:孙鹏江。被申请人:刘纪立。申请人孙鹏江为与被申请人刘纪立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62×××18)的存款257651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阳鳌江支行(账号:62×××92)的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62×××18)的存款257651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阳鳌江支行(账号:62×××92)的存款200000元。案件申请费2808元,由孙鹏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