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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涛与逄海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逄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逄海青,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逄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4907元,执行费20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逄海青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逄海青银行存款18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