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嵇秀玲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本案的法律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某某未能自动履行。2015年2月12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自动履行。因此,本案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铁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某某未能按本案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