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呈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渔信用社与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渔信用社。负责人:陈永春,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杨丽,女,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渔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875027.04元,执行到位案款940000.00元(包括逾期利息),全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