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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韩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