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韩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