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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者军与邵中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者军,邵中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杨者军,居民。被告邵中满,居民。��院在审理原告杨者军诉被告邵中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者军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