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超与冯定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冯定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定常,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超诉被执行人冯定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定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1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61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冯定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审 判 员 吴杰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