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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姜某某,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安某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