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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小丽与华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丽,华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9号原告林小丽,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柳青,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丈夫。被告华德昌,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小丽诉被告华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通过沟通决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小丽负担。审 判 员  王彬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