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天荣申请执行谢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荣,谢英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荣。被执行人谢英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黔钟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天荣与被执行人谢英向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英向应履行支付申请人杨天荣赔偿款7946.1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天荣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钟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景翔审判员 冷开勇审判员 黄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