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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德红诉赵吉权、赵保银、XX安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红,赵吉权,赵保银,XX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德红,又名王小红,女,现年26岁。被告赵吉权,女,现年49岁。被告赵保银,男,现年24岁。被告XX安,男,现年49岁。委托代理人向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德红诉被告赵吉权、赵保银、XX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德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0元,由原告王德红负担。审 判 长  唐朝荣人民陪审员  崔得福人民陪审员  谢光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