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晓红、蒋敏华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红,蒋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刘晓红。委托代理人:蒿伟。原告:蒋敏华。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红诉被告蒋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刘晓红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