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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岩明与彭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岩明,彭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丁岩明,男,汉族。被告彭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岩明与被告彭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