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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单才文与被执行人宿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才文,宿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单才文被执行人:宿玉文申请执行人单才文与被执行人宿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0.15万元欠款后,其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它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殷文悦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