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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