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6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占影与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影,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6559号原告刘占影,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晓东,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影与被告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占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四元,由原告刘占影负担三百四十二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占影三百四十二元。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