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柴长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柴长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98号罪犯柴长平。2007年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长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300元,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罚金已预缴。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5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柴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柴长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柴长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柴长平,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0分。为此,2014年9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2300元已全部履行,有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柴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长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