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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何顺兰与朱锡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顺兰;朱锡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62号原告何顺兰,女,1951年4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董自荣,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锡彪,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李光彦,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兰与被告朱锡彪相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锡彪主动恢复原状,排出了侵权事实,原告何顺兰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顺兰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何顺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顺兰承担(已付)。审判员 涂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