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