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王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志,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起,每月从执行人王志工资收入中扣留1600元至2324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