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健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健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83号罪犯蒋健,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台仙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蒋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蒋健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蒋健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